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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父亲“不要一分钱”,但司法照样能救济
2017-07-20 08:39:10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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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玉玉案中的“害群之马”被从严惩处,并非正义的终点。对徐家人的司法救济,也不该缺位。

  万众瞩目的徐玉玉案,终于等到宣判之时。

  昨日上午,山东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一案,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至今仍沉浸在悲恸中的被害人亲属来说,这个判决结果,可以说是莫大的心灵慰藉。对主犯陈文辉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已触抵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的“天花板”,加之其余被告人也被判不等刑罚,足以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司法倾向。

  但为了这个“从重”的判决结果,本来可以得到民事赔偿的徐玉玉家人,付出了太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正是考虑到“放纵凶手”的可能,徐玉玉家人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徐父的意见是,“这个案子对我一家伤害太大,我们一分钱赔偿都不要”。

  或许在有些人看来,只要将那些造成女儿死亡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就已经得到了最大的正义。可现实却是,审判的法槌落定后,他们的新生活才刚刚开始。从报道情况看,徐玉玉的家庭并不富裕,甚至可以说相当困难,直到现在还欠下20多万元的债务,只能靠徐父断断续续地打零工偿还。

  试想,如果这个“准大学生”女儿还在世,对这个家庭而言,不仅是亲情的圆满,更意味着今后经济的改善。如今,虽然那些犯罪分子得到了依法严惩,但对痛失女儿的徐玉玉父母,精神和物质上的实际损害,并没有得到应有赔偿和慰藉。

  无论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还是天理人情的高度,这个看似完满的宣判结果,都不应是正义的终点。

  司法的本质之一是救济。司法救济是国际公认的最权威救济,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列举了8种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以及8种“一般不予救助”的情形。

  虽然徐玉玉家人在审判中主动放弃了民事赔偿,属于最高法《意见》中“一般不予救助”中的第4项;但事实上,这种受害人亲属的“主动放弃”,除了“出口恶气”的原因,也有“无奈”的成分。据媒体报道,徐父之前也表示,“知道被告人的家里也很穷,估计都拿不出钱”。

  因此,如果情况属实,基于“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徐玉玉家人是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

  退一步而言,即便司法救助够不上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救济将止步于此。从报道情况看,面临生活困难的徐玉玉家人,本身应是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根据最高法《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无缝接轨,更好地体现司法救济的人本关怀。(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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