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选择和购买商品时,都习惯不看质量先看“牌子”,如“十大品牌”“著名商标”等。今年5月,来自全国20多所大学的108名知识产权研究生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了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制度,不符合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和国际惯例。经过审查,法工委决定对各地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从法律意义上讲,商标法只规定“驰名商标”这一概念,亦即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著名商标”则属于地方创设,是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程序赋予某个商标的荣誉称号。运行之初,著名商标制度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商标注册和管理环境进一步优化,著名商标制度的缺陷被凸显出来:首先,著名商标于法无据。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形态,属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地方无权创设;其次,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促进公平竞争,但地方立法大多规定著名商标采取“批量申报、批量审批、批量公布”的认定模式和“一案认定,全面保护”的保护模式,与现行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不相吻合。
从现实情况看,地方著名商标也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多次强调“政府不为企业背书”,正是认识到大多数著名商标由地方评选认定,行政方式授予,有可能对消费者选择产生误导。在公平、公正、健全的市场环境中,一个商标品牌是否著名,不该由政府说了算,要放在市场中充分竞争,消费者自发选择。同时,过度的行政参与也会损害政府公信力。以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不仅存在对市场主体选择性支持等寻租风险,而且使政府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无限责任。比如,“西安地铁事件”中的问题电缆就曾获得地方著名商标,被多部门认证合格,三鹿等品牌也曾头顶光环,屡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受到公众质疑,等等,最后都指向了对微观经济事务介入太深的行政权力。
梳理近年来的相关政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等名称上的统合是基本方向。此前,食品领域中的“免检商标”已逐渐退出舞台,地方政府认定的“知名品牌”也已全面取消,但仍要看到,“协会认证”“百年老字号”“十大品牌”之类的隐性认定依然存在。在下一步的机制转换中,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转变发展思路,坚决摒弃一些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传统方式;要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在具体表现上,不仅要重点督促取消著名商标的地方评选,更要对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一些挂靠的行业协会进行严格监管,促使稳步有序地退出市场,同时也要从商业用途准入上进行限制。总之,要遵循“统一、开放、有序”的基本思路,维护相关商标法律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为充分的市场竞争创造好制度环境。
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实行违宪违法备案审查,是维护我国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的重要手段,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对这些“不合时宜”的地方立法的及时清理,我们拭目以待。■王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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