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日前发布22项现场执法标准,其中包括,对人员失踪的求助或报警,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对于一些情况可疑、可能遭到违法犯罪侵害或处于危险状况的,无论失踪时间是否超过24小时,接警单位都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组织紧急处置。
网上曾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成年人失踪不满24小时,报警也没用,警方不会受理。从此前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看,“成年人失踪24小时立案”可能不只是一个网上传说,而是此前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存在的一项处警“潜规则”,甚至已成为一种常规。
对此,此前公安部刑侦局打拐办主任陈士渠曾专门澄清:“儿童、少女失踪或走失,警方接报后会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不需要等24小时。”2010年最高法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也曾明确强调,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但问题是,对于那些不属于“儿童妇女”范畴的其他一般成年人的失踪报警,警方是否也会立即立案,而不需要让人等上24小时,事实上仍没有进一步澄清,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说法。
这种背景下,此次江苏公安厅发布的“失踪报警立即受理”执法标准,不再具体区分失踪人员的“儿童妇女”身份,而且明确所有人员失踪的求助或报警,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不得拖延、推诿,无疑是一个非常值得点赞的做法,不仅有利于厘清相关警方现场执法标准,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所有失踪人员的权益。
或许应该承认,在过去通信交通手段都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成年人失踪24小时立案”处警规则,并非完全没有某种现实的合理必要性——通过“24小时的等待”,在以往确实可能有利于减少避免一些误报警情情况的发生,但在各种通信交通技术手段已十分发达,早已是“互联网+”时代的今天,面对人员失踪报警,如果仍继续株守“失踪24小时才立案”的习惯做法,显然已显得很不合乎时宜,既不利于提高警方自身的处警效能,更无助于对失踪人员的及时保护和解救。
很明显,凭借目前十分发达的各种通讯、信息监控技术,如手机定位、监控视频等,一个失踪人员报警的真实情况究竟是什么——是否确实属于失踪、发生意外,根本无需“等待24小时”;否则,如果仅仅因为“失踪不到24小时”,便不及时受理立案人员失踪报警,势必很可能错失及时救助失踪人员的最佳时机、“黄金时间”,进而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十九大报告在论述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时提出,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此次江苏省公安部门明确的“失踪报警立即受理”警方现场执法标准,正是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应有之义,也是充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必然要求。
在此语境下,我们有理由期待,“失踪报警立即受理”不仅在江苏施行,逐渐也能成为全国其他地方普遍奉行的处警规则。(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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