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拟把乱决策上升到“决策腐败”的层面进行治理。这部条例是国务院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被列为重大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重要法规,它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败、保证决策质量、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公共决策,初衷是为人民谋福利,但人民并不买账;而另一些失误的决策背后,若隐若现的是“长官意志”的身影。以往引发关注的一些案例,有的是在贯彻上级政策过程中不搞调查研究,盲目决策而导致失误;有的是因为突出个人任期内的“政绩”,急功近利,不顾当地实际情况肆意铺摊子、扩规模、上项目造成决策失误。
各种决策失误现象,不仅浪费了国家和集体的财力,助长了不正之风,还严重损害了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削弱了党群、干群关系。更让人担忧的是,决策失误往往还与“腐败”相伴而生——独断专行的背后,常常是营私舞弊、见利忘义。从民间流传的“既怕领导贪污,更怕领导失误”的顺口溜中,我们不难看出百姓对“决策腐败”的担忧。
政府决策失误是性质很严重的失误,但决策失误却由所有人买单,这无利于决策的科学化和问责机制的完善。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要将乱决策上升到“决策腐败”的层面去治理,既切中了问题要害,又顺应了民意期待。对“决策腐败”坚决问责,才能给决策者戴上“紧箍”,倒逼官员告别权力任性,告别长官意志,有效堵塞决策失误的“黑洞”,从而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不过,务实地看,现阶段要想有效地惩治和预防“决策腐败”,恐怕还面临不小的困难。其一,“决策腐败”往往是集体行为,对于这样的腐败,同级纪委很难落实监督,更不用说同级检察部门了。其二,当前还缺乏对“决策腐败”的有效发现机制。很多“决策腐败”往往具有后发性,事先看不出来,也无法判断,只有等到出现问题才能看清问题的实质。其三,在发现“决策腐败”时,可能有的决策人已异地为官或已晋升,想对其以前的行为进行彻底清算,存在许多现实困难。
鉴于以上因素,防范“决策腐败”的长久之计,必须着力于建立制度性的反腐体制。只有坚持关口前移、主动靠前,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决策用权在法治的“铁规”中运转,决策结果才能经得起法律法规检验,重大决策失误才能得到有效避免,“决策腐败”也才不会逍遥于腐败惩防体系之外。当然,严惩“决策腐败”与宽容深化改革、先行先试过程中造成的失误,并不矛盾。要将二者区分开来,避免挫伤改革热情。(白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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