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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错失价值2亿元股权 胜利精密旧案意外牵出“案中案”
2017-04-14 10:15:41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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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事实输了官司

  在寻求公安机关立案无果后,2016年11月3日,中科东南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并提出两项诉请主张。

  一是,中科东南认为,陈铸和德乐科技既未召开股东会,并对中科东南隐瞒与胜利精密筹划并购换股的重要事项,构成对中科东南的欺诈,致使中科东南在对并购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30日与陈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应当撤销。

  二是,胜利精密收购德乐科技作价5.95亿元,股份支付数为6612.73万股,中科东南依法可获得股份支付数为872.22万股。同时,胜利精密于2016年6月21日经10转15股派0.5元现金后,中科东南原持有的德乐科技股份对应胜利精密2180.55万股,并享有股息436110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陈铸应当将该股份及股息返还给中科东南。

  对此,陈铸辩称,《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不具备法定的撤销事由;其本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德乐科技13.19%股权,而非胜利精密股份,故中科东南无权要求返还胜利精密股份及股息。请求驳回中科东南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陈铸方面仍然坚称未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筹划并购重组,我们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后,他们又改口称接洽筹划并购重组不构成重大事项,无需告知中科东南。而且,他们还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强调保密协议实际签订于2014年12月初,是为提交并购重组材料而倒签时间的。”胡红兵称。

  法院认为,按照当初陈铸与中科东南签订的《增资协议》,陈铸对中科东南负有重大事项告知义务;胜利精密就收购事宜到德乐科技进行洽谈之时,陈铸与中科东南尚未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故陈铸对中科东南负有重大信息告知义务,且这一信息对中科东南是否仍转让股权具有重大影响。其未能及时告知,明显存在过错;中科东南因为陈铸隐瞒,作出错误判断。

  综上,法院认为,陈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故意隐瞒上市公司拟购买德乐科技的重大信息,诱使中科东南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中科东南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中科东南应当自2014年12月18日起知晓《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事由,但其直至2016年11月3日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协议,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业已消灭。故中科东南无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进而亦无权要求陈铸返还胜利精密公司股份及股息等。

  “我们是2016年5月26日看到媒体报道,又据此查看证监会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公告,这才有依据对陈铸涉嫌欺诈进行合理怀疑,由此展开调查。但法院没有将这个时间节点作为起算点,因此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也就是说,法院认定陈铸欺诈,但我们来晚了。”胡红兵称。

  2017年4月5日,中科东南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定,“原告中科东南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并驳回原告中科东南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此,胡红兵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中科东南已经准备上诉。

  疑点重重的未了局

  从2014年10月30日稀里糊涂地卖掉股权,到听闻德乐科技被并购感叹“感觉错过2个亿”,再到2016年看到《疯狂的内幕交易:胜利精密高管集体泄密,告好友指挥配偶》的报道后“恍然大悟”,再到从报案到上诉的全过程,事实已经基本清楚。但胡红兵坦言,即使如此,此次案件中还有很多疑点至今他也没搞清楚。

  在本案中,中科东南到底是什么时候知晓的《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事由成为关键。中科东南主张应该自《疯狂的内幕交易:胜利精密高管集体泄密,告好友指挥配偶》的报道发布之日起,也就是2016年5月26日,而陈铸主张应该从他告知中科东南的指定联络人林敏雄收购事宜的时间起算,即2014年11月25日。

  法院认为,林敏雄是中科东南和中科东海委派到德乐科技的董事,而中科东海并没有退出,且与胜利精密签订过《保密协议》,即使林敏雄之前没有亲历过德乐科技被收购全过程,但鉴于其多重董事身份,最迟应该在复牌公告发布之日起知晓德乐科技被收购的全过程,林敏雄代表的中科东南亦应在此时知晓《股权转让协议》的撤销事由。

  同时,法院指出,从中科东南与陈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到胜利精密发布收购德乐科技的预案公告,中间相隔仅一个多月,而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须经历“初调、尽调、评估”等多个环节,中科东南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应该能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知晓陈铸已经与胜利精密进行洽谈。

  “我们作为LP,只是出资人,平时也都有自己的生意打理,不可能知道德乐科技内部的情况,所以才每年拿出好几百万的管理费,委托GP对两只基金进行管理,其指派的基金经理林敏雄也是我们两只基金委派到德乐科技的董事。”胡红兵表示。

  林敏雄则表示,在德乐科技撤回IPO申请之后和《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前,其并不知道收购事宜。在问讯笔录中,对于“2014年10月10日到2014年10月30日期间,德乐科技有无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问题,林敏雄称,“在此期间德乐科技没有召开过股东会、董事会,我是德乐科技的董事,如果要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话,应该通知我去开会。”

  但在IPO终止之后,德乐科技无论是重新申报IPO,还是寻找被并购的机会,选项仍然很多。在这期间,德乐科技正在洽谈并购。陈铸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在这期间,我飞到深圳去找林敏雄,告诉他我们正在与多家公司洽谈并购,也希望如果有并购的机会他能帮忙介绍。”

  同时,德乐科技到底是什么时候与胜利精密接触的,也是本案的一大疑点。在2014年6月8日的胜利精密董事会上,董事长高玉根提出进军移动通讯产业,近期将通过收购相关企业实现这一战略。而在胜利精密收购的三家公司中,仅有德乐科技营业范围涉及移动通讯。胡红兵认为,德乐科技与胜利精密的接洽可能早在2014年6月8日之前已经展开。

  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了2014年12月18日收购预案发布之后胜利精密的公告。其中,2015年3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的反馈意见指出,“申请材料披露,德乐科技在2014年上半年终止IPO。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德乐科技终止IPO进程的原因。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5年5月6日,财务顾问东吴证券回复称,“德乐科技2014年上半年终止IPO的原因为:由于当时IPO审核排队时间较长,审核进度及预期上市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以及2014年上半年受市场因素影响,德乐科技2014年上半年的业绩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德乐科技决定终止IPO申请,未申报2014年中报财务资料。”(记者 任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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