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以“麻雀是‘四害’”为由,为违法的捉麻雀行为辩解了。
据报道,日前,在浙江省桐乡市,男子王某因捕捉44只麻雀,被该市公安局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乍看之下,王某的遭遇似乎“有点冤”:不就抓了44只麻雀,咋就涉嫌犯罪呢?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严禁非法猎捕或杀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麻雀不在其列,怎么也通了“高压电”呢?网上不乏鸣冤之声:“麻雀以前还是‘四害’呢”,“今后捉个什么鸟啊鱼啊,会不会也犯法了”?
的确,麻雀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和二级野生动物,却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三有”保护动物。2000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麻雀被列入其中。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某捕捉麻雀的数量已达到刑法“入罪门槛”,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离谱。
不可否认,当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呈现保护范围扩大、力度加大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常见野生动物获得了法律保护。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该名录范围。但这种立法的改变,并非随意的调整,而是文明跃升的结果。
以麻雀为例,它确实曾被错划“四害”,但与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生态隐患。麻雀被“正名”后,进入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之列,就是考虑到了麻雀数量减少甚至绝迹,加大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威胁,也是为拯救其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因为被当作麻雀贩运、销售的很多雀形目鸟类中,不乏珍稀濒危物种。
当然,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法律保护,并不代表排斥合理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经程序审批,允许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留出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必要通道”。由此看来,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并未走向“泛犯罪化”的一端。
近年来,从掏鸟窝获刑,到捉麻雀法办,频密曝光的“怪象”,抱残守缺的“鸣冤”,在碰撞冲突中暴露了社会文明的软肋。在推进专门立法的同时,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理念和文明意识,显然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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