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野蛮生长赚快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以敬畏的心态面对契约、法律、公共利益(环保)等是企业家精神的内在要求。
日前,中央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明确企业家精神的地位和价值。对这份60年来首次以中央的名义肯定企业家作用的文件,柳传志、马云、李东生等知名民营企业家集体“点赞”。
这些企业家不吝溢美之词,柳传志表示“喜出望外”,马云说“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是2000年来中国在思想领域的一大进步。”李东生则表示“对中国制造业的前景更有信心。”
《意见》之所以在社会和企业家中引起强烈反响,核心原因有三:一是回应了“原罪”担忧。在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有不少人对民营企业家持“原罪论”和“仇富观”;二是回应了财产权焦虑。要从根本上增强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就必须加强对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权益的保护,确保企业家能安心创业;三是回应了对企业家创新的包容。
毫无疑问,从宏观环境而言,十八大以来的反腐飓风已经为企业家创造了一种“清”的营商环境,企业家最切身的感受是,不必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陪官员吃喝玩乐了,而此次《意见》出台更是具体回应了企业家的真正关切,说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春天”恰如其分。
企业家如何迎接这个“春天”呢?窃以为,在这个“春天里”,企业仍需自我呵护、自我珍重。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企业家才能在生产性活动、非生产性活动(寻租)和破坏性活动中(犯罪)的配置方向,往往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激励结构或“游戏规则”。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受企业家投机与贪婪的影响。
《意见》的出台绝不等同于企业家有了护身符、免死金牌。因为,在很多时候,企业家的产权问题不少是源自自己在签订合同时的不谨慎、对契约的漠视,甚至还有企业家自身的不洁身自好。某些企业家的产权受到了侵害,究其原因就在于其自身存在较大的法律瑕疵。
事实上,企业家“野蛮生长”的时期早已宣告结束,规范化、法制化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规律,而企业家遵守规则,如法制、环保约束则是企业家精神的内在要求。
《意见》中除了保护、激励企业的具体措施,对企业家行为的标准也大幅提升了。依法保障企业家权益,对应的是企业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从多部门、多环节实施对企业家的守信联合激励,以及失信联合戒惩的工作机制。
正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言:“企业家野蛮生长赚快钱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企业家须以敬畏的心态面对契约、法律、公共利益(环保)等,从非生产性寻租的心态回到生产性寻利之上,以更加健康的面貌迎接这个“春天”。(作者盘和林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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