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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票定向优惠,真不涉地域歧视?
2017-11-30 08:57:53 来源: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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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旅游部门随意变动景区门票价格,进行定向优惠,并非其管理权限范围。

  据媒体报道,在一定时间内,港澳台、浙江省及长三角地区游客凭有效证件,游览吉林省内所有4A级以上营业景区,实行门票挂牌价半价优惠,杭州市民更可以在长白山景区免门票。有网友质疑:这算是地域歧视吗?

  当地有关方面认为,这是城市间互惠活动,并非地域歧视。理由大致有四:一是这是时下很多地方的一种多见活动;二是这是城市相互间的活动,具有不固定性;三是这是政府主导,与经营者景区无关;四是这样的“定向优惠”并没增加非优惠地区对象负担,只是对特定地区价格更低乃至免费。

  果真如此吗?

  一个基本常识是,判定一项价格活动是否真的涉嫌价格歧视,唯一有效的依据,是法律规定。

  所谓价格歧视,是一种通俗的叫法,实质上就是一种价格差异,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

  具体到此次事件中,就是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旅游企业并不因定价者的转移而免除价格歧视之嫌。

  反过来说,即便景区门票或优惠政策不是具体景区所定,而是地方旅游部门所为,一则随意变动景区门票价格政策非其管理权限范围,二则在“定向优惠”这一现象中,地方旅游部门和景区可以看做一体——都是旅游服务提供者,都可构成旅游价格(地域)歧视。

  再往深了说,地方旅游部门利用当地独特旅游资源搞“定向优惠”,本质上是一种利用垄断景区资源的违法行政垄断。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主导旅游景区价格“定向优惠”,也不能免除地域价格歧视嫌疑。

  禁止价格歧视,表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上:

  一是《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二是《反垄断法》第七十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说到底,只要服务质量相同,相同时间、地点等实施“定向优惠”等不公平交易,就涉嫌价格歧视。(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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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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