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邻为壑”不时在危险废物处理领域上演。日前有调查指出,跨地倾倒危险废物已经形成一条黑色利益链,不法分子为了减少正规途径的危险废物处理费用,利用非法手段使危险废物脱离监管,经过层层转包,非法处置,获取可观的利润。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危害,早就有血淋淋的教训。2011年4-6月,云南曲靖一家化工公司违法转移铬渣5000余吨,将其倾倒在该市麒麟区,导致部分居民放养的山羊中毒死亡;2015年5月,河北省保定蠡县东环路一家驴肉店李姓老板,因工作时吸入不明气体晕倒,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后查明毒气来自附近的一个非法偷排的蓄水池。虽然早在2007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尤其是异地倾倒行为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但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乡村地处偏远、取证难、查证难等监管漏洞,将危险废物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生态炸弹”。无论从生态环境保护,或者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角度,都必须下力气解决,不能任由其肆无忌惮发展下去。
针对危废物异地非法倾倒现象,各方给出的对策中提得最多的是“源头管控”,即强调企业把好第一道关。不过,在笔者看来,这还远远不够。应该看到的是,在危废物的运输、处理方面,国家早就出台明确规定,对相关企业来说,这是经营者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而非法倾倒之所以猖獗,关键在层层的转包链条,以致即使从源头上经过合法批准的危废物,几经转手就逃离了监管视野。有鉴于此,必须加强对危废物转运处理的全链条管控,尤其是突出“过程管理”。
全链条管控至少包含了两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通过完善流程监控来实现对危废物流向的全过程可追踪、可追溯。参照一些绿色农产品从田间到市场的身份追溯体系,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危废物运输、处理的申报、追踪系统,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通过必要的审核或签到才予放行,进而落实全流程各环节的责任。考虑到部分危废物的跨地转运特点,该系统在顶层设计之初就应该突出标准化、跨区化的属性,为跨区域联合执法提供充分便利。
二是,在建立可追踪系统的基础上,完善全链条的管控责任。针对危废物层层转包后脱离监管的特点,应该建立从源头到过程的惩罚性责任机制。涉及前者,倘若企业明知相关规定,而在第一个转运处理环节就将危废物交给缺乏资质的处理者,不仅要追究其导致相应环境危害和人身损害的事故责任,还要追加惩罚性经济处罚;涉及后者,倘若持有相关资质的运输处理企业,和企业一样“知法违法”,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转包给缺乏资质的企业,不仅要追究相应责任,而且还应通过一定的信用考核计分体系,将违法行为与资质审核关联起来,以建立责任的强约束。同时,要强化全链条监管者的主体责任。纵观相关案例,一些危废物堂而皇之地运到外地,与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者对“龙头企业”的纵容有很大关系,所以必须依法依纪严格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
还应该看到的是,危废物的处理既是环境问题,换个角度也是产业问题。正如业内人士指出,跨区域倾倒废物案件频发,与污染产业和后续的循环处理产业没能有效衔接有很大关系。在一些污染产业集中、单项污染量大的地区,地方政府在强化监管之外也要转变思路,重视产业链建设,将当地污染性支柱产业和后续处理产业配套起来,从而缓解企业跨区域合法运输处理危废物的成本压力,引导其更加主动自觉地纳入规范管理行列。■子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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